2020年5月,,,,某市委巡察组发明某局20万元公款去向存疑,,,,遂将该线索转市纪委监委予以核实。。。。。。经调阅会计凭证,,,,该局某处长甲经手报销上述20万元,,,,且发票泉源存疑。。。。。。6月,,,,市纪委监委通知甲前来相识情形。。。。。。甲因出差,,,,2天后按要求来到市纪委监委。。。。。。谈话历程中,,,,甲接纳说谎、拖延等手段不配合核查事情,,,,否认保存违纪违法问题,,,,当天被市纪委监委立案并被接纳留置步伐。。。。。。经多次头脑教育及出示部分证据,,,,甲在数天后自动交接使用虚伪发票贪污共计60万元的问题。。。。。。别的,,,,甲还自动交吸收受了某民营企业主A给予的20万元行贿,,,,其还从A处得知分管副局长乙也收受了A的行贿,,,,但金额不知。。。。。。
乙察觉自己受贿事实可能败事,,,,自动到市纪委监委说明问题,,,,但只交吸收受了另一民营企业主B30万元行贿的问题。。。。。。市纪委监委当天对其立案并接纳留置步伐。。。。。。留置时代,,,,在办案职员向A核实前,,,,乙又自动交接了收受A40万元行贿的问题。。。。。。后经核实,,,,乙使用职权为A投契,,,,其情妇丙还收受A价值35万元的汽车一辆,,,,乙知情。。。。。。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甲乙是否具备自首情节,,,,保存争议。。。。。。
第一种意见以为:甲和乙均不具备自首情节。。。。。。市纪委监委已最先对案件初核,,,,甲是被通知来接受核查,,,,不属于自动投案,,,,更不是自首。。。。。。乙虽是自动投案,,,,但投案时未如实交接所有问题,,,,是被留置后才交接主要问题。。。。。。
第二种意见以为:甲和乙均具备自首情节。。。。。。甲和乙都是自动到纪检监察机关接受视察,,,,市纪委监委仅掌握两人问题的部分线索,,,,未确切掌握犯罪事实,,,,甲乙经头脑教育,,,,在短时间内都如实交接了主要犯罪问题,,,,切合职务犯罪被视察人心理转变的纪律。。。。。。
第三种意见以为:甲通盘否认保存违纪违法问题,,,,是在被立案并被接纳留置步伐后才交接问题的,,,,没有自动投案的意图和行为;;;在没有自动投案的条件下,,,,其交接的贪污问题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其交接的受贿问题可以以自首论。。。。。。乙是自动投案,,,,连系其交接问题的时间节点和数额情形,,,,具备自首情节。。。。。。
【评析意见】
我国刑法以及1998年《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详细应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诠释》、2009年《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09年《意见》)、2010年《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详细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0年《意见》)对自首制度举行了划定,,,,自首应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交接”两个要件。。。。。。别的,,,,中央纪委办公厅2019年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自动投案问题的划定(试行)》(以下简称《投案划定》),,,,确立了“自动投案”制度。。。。。。本案中,,,,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一、从自动投案的实质属性维度思量
自动投案的实质是被视察人犯罪后,,,,在人身自由的状态下,,,,自愿、自动将自己置于办案部分的控制之下,,,,并进一步接受执法的审查与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的指导性案例“王春明偷窃案”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投案划定》第五条亦划定,,,,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潜逃后又自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上述划定,,,,实质上都出于对行为人在人身处于自由状态时举行投案的肯定。。。。。。本案中,,,,甲接到配合相识情形的通知后,,,,其可能作为证人,,,,也可能作为被视察人,,,,在清晰自己涉嫌犯罪的情形下,,,,其既可以选择到案,,,,也可以选择拒绝前往或潜逃。。。。。。举重以明轻,,,,不宜由于市纪委监委通知甲过来,,,,就否认甲自动投案的可能性。。。。。。
同时,,,,也要熟悉到,,,,自动投案应该是投案意图和投案行为的连系,,,,行为人到办案部分投案应该是其自动选择的效果,,,,其目的是交接问题接受视察,,,,并且到案后必需起劲自动交接自己涉嫌犯罪的问题,,,,而不是怀着打探案情、试探办案机关等幸运心理和张望情绪,,,,或者把自首停留在口头上,,,,却无任何配合办案部分的行动。。。。。。
本案中,,,,甲到市纪委监委后不配合视察事情,,,,否认保存违纪违法问题,,,,反映其不具备归案的目的性和交接的自动性。。。。。。2009年《意见》划定,,,,自动投案应“未被宣布接纳视察步伐”,,,,《投案划定》第七条亦划定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职员接纳留置步伐后,,,,有关职员自动交接问题的,,,,不认定为自动投案。。。。。。甲在被立案并被接纳留置步伐后才交接问题,,,,已损失自动投案的条件。。。。。。
二、从办案机关的线索掌握维度思量
市纪委监委发明会计凭证中有虚伪发票,,,,甲既可能涉嫌违规接待等违纪问题,,,,亦可能不知道是虚伪发票而报销,,,,虽然纷歧定得出甲贪污的结论,,,,但此类线索往往具有指向犯罪事实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刘某、姚某挪用公款案”中以为,,,,办案机关掌握此类线索,,,,能够研判行为人可能涉嫌的犯罪性子和类型,,,,据此举行视察谈话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行为人由此交接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属于此线索针对的事实,,,,不可认定为自首。。。。。。对此,,,,2009年《意见》明确划定:“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视察谈话、讯问、接纳视察步伐或者强制步伐时代,,,,犯罪分子如实交接庖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可认定为自首。。。。。。”
本案中,,,,纵然甲交接了60万元的贪污事实,,,,远多于市纪委监委掌握的20万元线索,,,,可是在没有自动投案的情形下,,,,该事实和市纪委监委掌握线索所针对的事实属于同种罪行,,,,甲的贪污问题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可认定具有坦率情节。。。。。。
三、从如实交接的时间数额维度思量
自首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办案资源,,,,勉励悔改自新。。。。。。被视察人交接部分犯罪事实后期待从轻处理,,,,该期待应获得一定知足,,,,但不可长时间不如实交接所有犯罪事实,,,,否则就反映出被视察人避重就轻,,,,缺乏认罪悔罪的至心,,,,同时增添办案本钱,,,,影响办案效率,,,,违反制度设置的初志。。。。。。2010年《意见》对行为人在自动投案后,,,,怎样认定“如实交接”在时间限制和数额比例上均作出了划定。。。。。。监察体制刷新以后,,,,关于职务犯罪自动投案人如实交接的时限节点,,,,笔者以为,,,,应在办案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同时,,,,如实交接的犯罪情节应重于未交接的犯罪情节,,,,好比从犯罪性子看应当为较严重的罪行,,,,从罪数看应当凌驾半数,,,,从数额看应当凌驾50%。。。。。。
本案中,,,,乙自动到市纪委监委投案,,,,连忙交接了30万元受贿问题,,,,能够体现乙愿意将自身置于组织控制之下,,,,并接受处理的主观意愿,,,,是自动投案。。。。。。在此条件下,,,,其在市纪委监委向A核实前,,,,自动交接了40万元受贿事实,,,,切适时间限制要求;;;其受贿数额共计105万元,,,,在市纪委监委核实前自动交接70万元,,,,切合数额比例要求。。。。。。因此,,,,乙具备自首情节。。。。。。
四、从特殊自首的组成要件维度思量
刑规则定“以自首论”的立法本意,,,,是驻足有利于案件视察的角度。。。。。。2009年《意见》划定,,,,没有自动投案的,,,,如实交接庖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差别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本案中,,,,甲自动交吸收受A20万元行贿问题,,,,该问题尚未被市纪委监委掌握,,,,且与市纪委监委原掌握的贪污罪不属于同种罪行,,,,可认定具备自首情节。。。。。。
职务犯罪案件的核办既有前置的初核程序,,,,又有贯串始终的头脑教育事情,,,,使被视察人的归案历程相关于通俗的刑事犯罪,,,,具有一定的重大性和特殊性。。。。。。监察体制刷新以后,,,,办案流程及方式更是爆发了转变,,,,在认定自首上容易保存一定的争议。。。。。。笔者建议,,,,针对实践中职务犯罪的特点,,,,对自首认定中可能保存的疑难问题,,,,可以进一步予以明确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