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决议以单位名义索取财物并控制使用怎样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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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决议以单位名义索取财物并控制使用怎样定性
泉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时间:2022-03-17?浏览量:12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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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范案例】

 

  戴某,,中共党员,,2008年至2021年3月历任A县发改委副主任、主任。。。。。经查,,戴某在任职时代,,使用职务便当,,在人事安排、经费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0余万元。。。。。别的,,2012年至2021年时代,,戴某还以资助辖区内部分企业争取上级津贴资金为由,,以支付发改委开支为名,,要求相关企业认真人在A县多家烟酒商行预存用度共计100余万元归戴某控制使用,,A县发改委其他人不知情,,后相关钱款部分被戴某提现据为己有,,剩余部分被戴某用于单位走访、开支或个人开支。。。。。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戴某收受他人20余万元的行为组成受贿罪不持异议,,但对戴某以单位名义索取财物归个人控制使用的行为应怎样定性保存差别意见。。。。。

 

  第一种意见以为:为辖区内企业争取上级津贴资金,,属于发改委职责规模,,戴某作为A县发改委主任,,以此向企业谋划者索要财物,,后将部分财物用于单位走访、开支。。。。。A县发改委切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的划定,,对戴某应以单位受贿中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以为:A县发改委切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的划定,,单位受贿既遂后,,戴某将其中部分款子用于个人支出的行为切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划定,,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以为:戴某作为A县发改委主任,,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为辖区内企业争取上级津贴资金,,以单位名义向企业谋划者索取财物,,但相关财物归戴某控制、使用,,单位其他人不知情,,其行为切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划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析意见】

 

  关于本案的处理,,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

 

  一、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的区分

 

  本案定性的要害在于区分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同属刑法第八章“贪污行贿罪”中的罪名,,�;;さ姆ㄒ嫦嗨�。。。。。二者最显著的区别在于行为主体差别。。。。。前者的行为主体是国家事情职员,,后者的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整体等国有单位。。。。。笔者以为,,本案应连系主体意志和收受款物的利益归属判断行为主体。。。。。

 

  二、A县发改委不组成单位受贿罪

 

  笔者以为,,本案中A县发改委不组成单位受贿罪。。。。。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单位受贿属于单位犯罪,,应体现单位意志。。。。。本案中戴某以支付A县发改委开支的名义向企业谋划者索要钱款,,事前未与单位其他班子成员举行探讨,,事后A县发改委其他人对此事不知情,,知情规模有限,,因此戴某索要钱款的行为不可体现单位意志。。。。。响应地,,作为行贿方的企业谋划者,,只关注自身能否取得政府资金支持,,对所送钱款最终归属戴某或其单位并不体贴,,仅持一种概括的熟悉。。。。。

 

  第二,,单位受贿时,,因犯罪行为获取的利益应归属单位。。。。。对单位受贿罪实验双罚制,,其立法目的在于使用工业刑和对责任职员的处分,,削弱单位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从而抵达惩戒目的。。。。。本案中戴某要求企业谋划者将有关钱款存入A县部分烟酒商行,,由戴某个人占有和支取,,A县发改委无法实现对钱款的控制、使用,,在此条件下,,以单位犯罪追究A县发改委的刑事责任,,不切合罪责刑相顺应原则。。。。。

 

  第三,,索取的钱款用途违规。。。。。本案中,,戴某以单位名义索取的钱款除用于其个人开支的部分外,,用于走访的部分大都是戴某逢年过节走访向导,,是违规行为,,且戴某走访主要目的是为搞好个人“关系”、获得向导“欣赏”。。。。。因此,,该走访活动宜认定为戴某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不宜认定A县发改委建设单位受贿罪。。。。。纵然其中一小部分钱款用于单位支出,,仍不可改变戴某行为性子。。。。。

 

  三、戴某的行为宜认定为受贿罪

 

  首先,,在犯罪组成方面,,受贿罪指国家事情职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侵占的是国家事情职员职务行为清廉性。。。。。本案中,,戴某身为国家事情职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在争取上级津贴资金问题上,,向辖区内的企业谋划者索要钱款且数额重大,,切合受贿罪的组成要件。。。。。其次,,戴某在受贿既遂后,,将其中一小部分钱款用于单位支出,,凭证“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行贿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诠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划定:“国家事情职员出于贪污、受贿的居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思量。。。。。”因此,,戴某用于单位支出的部分可以作为从轻处理的情节,,在量刑时加以思量。。。。。

 

 �。。。。。ㄗ髡撸� 丁永豪 熊清扬  单位:江西省九江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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