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职权获取项目后转卖赚钱怎样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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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职权获取项目后转卖赚钱怎样定性
泉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时间:2023-01-31?浏览量:11144

     【典范案例】

  周某,,,,, ,中共党员,,,,, ,A县水务公司董事长。。。。2014年2月,,,,, ,A县水务公司作为业主单位对外果真招标一水库建设项目,,,,, ,周某欲通过该项目投契,,,,, ,但其以为直吸收钱的方式不清静,,,,, ,为掩人线人,,,,, ,其欲自己先承接该项目,,,,, ,再以转让项目为名收受他人利益费。。。。5月,,,,, ,周某委托专门从事资助他人投标的中心人叶某,,,,, ,寻找到具有响应资质的甲公司,,,,, ,通过挂靠甲公司加入该项目投标,,,,, ,投标的相关用度由周某支付。。。。为包管甲公司顺遂中标,,,,, ,周某向认真该项目招标署理公司“打招呼”,,,,, ,要求设置投标公司资质、增添手艺标准等有利于甲公司的招标条件。。。。10月,,,,, ,周某挂靠甲公司顺遂中标该项目。。。。11月,,,,, ,周某找到个体工程老板陈某,,,,, ,通过签署内部承包协议的方式,,,,, ,将该项目转让给陈某,,,,, ,收受陈某220万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关于周某的行为应怎样定性,,,,, ,有两种差别意见。。。。

  第一种意见以为:周某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项目,,,,, ,投入了一定的劳动和资金,,,,, ,后通过生意,,,,, ,将项目转让给工程老板陈某赚钱,,,,, ,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违纪行为。。。。

  第二种意见以为:周某使用职务便当,,,,, ,通过承接工程项目并转卖的方式,,,,, ,获取巨额利益,,,,, ,实质上属于“以权换利”,,,,, ,并非正常的谋划行为,,,,, ,不可简朴地以违纪举行评价,,,,, ,应当以受贿罪论处。。。。

  【评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 ,详细剖析如下:

  一、周某的行为不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枚举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几种情形,,,,, ,如违反有关划定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这里所指的从事营利活动是一种正常谋划行为,,,,, ,行为人虽然违规,,,,, ,但现实投入了资金、手艺、劳动力或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 ,加入了谋划或治理,,,,, ,肩负投资风险,,,,, ,分得利润正当合理,,,,, ,不以使用职务之便为要件。。。。本案中,,,,, ,周某挂靠公司加入项目“投标”,,,,, ,后通过“生意”将项目转卖赚钱,,,,, ,外貌上看似有一定的谋划行为,,,,, ,但其所从事的并非正常的谋划活动,,,,, ,没有对社会其他不特定工具开展营业,,,,, ,而是完全围绕其职务和职权开展,,,,, ,周某使用职务便当承接下工程项目后,,,,, ,亦不开展现实建设,,,,, ,而是直接转卖,,,,, ,不肩负谋划风险,,,,, ,坐享收益,,,,, ,不切合市场谋划行为的特征,,,,, ,抛开周某职权因素,,,,, ,毫无投资谋划的痕迹� ?????裳�,,,,, ,不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领域。。。。

  值得注重的是,,,,, ,行为人是否真正实验了谋划治理活动,,,,, ,是认定行为人组成违纪或者犯罪的要害要素之一。。。。就本案而言,,,,, ,若是周某使用职务之便获取工程项目后,,,,, ,将工程项目实验完毕赚取工程利润,,,,, ,虽然其系使用职权获得了相关工程项目,,,,, ,但现实投入了工程项目建设,,,,, ,一般应当认定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违纪问题。。。。如承揽工程系为掩饰非法投契,,,,, ,好比使用职权获得显着高于正常收益的利益,,,,, ,应当精准识别隐性糜烂问题,,,,, ,依规依纪依法认定处理。。。。

  二、周某的行为实质上是权钱生意,,,,, ,组成受贿罪

  受贿罪的实质是权钱生意,,,,, ,从受贿罪�;;;;;;さ姆ㄒ胬纯�,,,,, ,国家事情职员使用职权为他人投契,,,,, ,只要从整体上收受了不应获得的利益,,,,, ,即应予充分评价。。。。以是,,,,, ,对受贿罪的认定不可仅看外在形式,,,,, ,应充分考量行为人主观意图、客观体现、危害效果等,,,,, ,从实质上举行掌握。。。。本案中,,,,, ,周某主观上有以权术私的犯意,,,,, ,客观上接纳了先使用职务便当承接工程,,,,, ,再转让项目实验权的方式收受财物,,,,, ,其使用职权术利在先,,,,, ,自动寻找行贿人在后,,,,, ,获取的财物与其职权以及职务行为具有高度的关联性,,,,, ,转让工程项目赚钱的220万元,,,,, ,系以其权力为基础获得的生意对价,,,,, ,对此周某与工程承包方具有配合的概括认知,,,,, ,实质上是一种权钱生意行为,,,,, ,其承接、转让工程均为着实现犯罪的手段,,,,, ,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有种看法以为,,,,, ,本案中,,,,, ,个体工程老板陈某通过送给周某220万元,,,,, ,获取了该项目的现实实验权,,,,, ,其主观上以为是一种转让项目的市场生意行为,,,,, ,并无行贿的居心,,,,, ,不组成行贿罪,,,,, ,既然陈某不组成行贿,,,,, ,那么周某是收受谁的行贿? ?????没有行贿人,,,,, ,那里来的受贿人? ?????

  笔者以为,,,,, ,陈某的行为是否组成行贿并不影响对周某行为性子的认定。。。。行贿与受贿,,,,, ,古板上属于对合犯,,,,, ,属于事实上的配合犯罪规模,,,,, ,通常情形下行贿方与受贿方的行为均建设犯罪,,,,, ,但并不料味着一方建设犯罪时另一方也必定建设犯罪。。。。实践中,,,,, ,仅一方的行为建设犯罪的征象大宗保存。。。。例如,,,,, ,因被勒索给予财物,,,,, ,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不是行贿,,,,, ,但国家事情职员的行为仍然是索取行贿。。。。再如,,,,, ,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事情职员财物的,,,,, ,不是行贿,,,,, ,但国家事情职员接受财物的行为建设受贿罪。。。。以是,,,,, ,关于受贿与行贿行为,,,,, ,应该以其各自的犯罪组成评判其行为的性子。。。。并且,,,,, ,实践中有关公职职员为了规避视察,,,,, ,通过转包工程收受财物的情形已经成为工程领域的潜规则。。。。陈某对转包并无相关本钱,,,,, ,所谓转包费系向公职职员利益运送应当具有明知,,,,, ,其行为切合行贿犯罪的组成。。。。

  综上所述,,,,, ,周某的行为是一种权钱生意的受贿行为,,,,, ,而非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违纪行为。。。。(宋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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